2019-2020年度供暖费缴费须知

2019-12-05 14:42:13 231
金房暖通

一、供暖费缴费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二、供暖费缴费标准及期限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节选)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单位。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燃油、燃气或电锅炉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对供热建筑物内房屋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按超高计算,即采用热费按双倍建筑面积收费。


简易房屋、工棚、活动板房、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按轻体计算,即采用热费按双倍收取。

三、供暖费缴费方式

(一)、微信缴费

足不出户,动动指尖即可完成业务网上办理。

在微信界面搜索“金房暖通”公众号并关注,发送10位住户编号和3位验证码进行房屋绑定。

选择缴费服务中的“我要缴费”即可。

住户编码及验证码获取方式:

方式一:在小区收费室向收费人员获取。

方式二:拨打收费室服务电话获取。


(二)、小区供暖收费室缴费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均可 


(三)、上门收缴供暖费

对于行动不便或无法去收费大厅的住户,我公司可上门收缴,详情可拨打供暖办公室电话进行咨询及预约。


咨询热线:400-000-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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